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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不要重复投保

近年来,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日益侵蚀人们的身体健康,患上各种重疾的概率飞速上升,巨额医疗费往往让普通人难以承受。此间,借助社会保险和商业医疗 保险等健康险险种,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种难以承受之重。不过,由于认识的误区及不合理的保险购买行为,一些人反而达不到基本的保障要求。夏女士因病住院花 了数万元医疗费,当初选择的住院保险金给付比例是100%,但保险公司只赔给她400元。是不是保险公司算错了呢?事实上,"罪魁祸首"并非保险公司,而 是夏女士"多"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原来,夏女士曾分别在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有效期均为1年。投保数 月后,她因急性肝炎住院,期间共花费38000多元医疗费用,其中自费25252元,个人自负(现金支付)2372.63元,个人账户支付920.67 元,统筹支付9924.09元。出院后,夏女士先去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共获得2837.29元保险金补偿。随后,她又将原始住院发票等凭证交给A保险公 司申请理赔,后者给出456.01元的理赔结果。这让夏女士有些失望,本以为买了两份医疗保险可以多投多赔,没想到理赔金额还抵消不了投保费用。其实,夏 女士从A和B两家保险公司购买的两款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都属于补偿(报销)型,且两份保单的保险责任中都规定"以医保承保范围的费用为补偿标准",也就是 说在这两款产品中,社保范围内无法报销的费用,保险公司不再进行补偿。体现在夏女士的事例中,就是住院发票中表明"自费"的25252元在理赔中将被剔 除。同时,由于补偿(报销)型的医疗保险,在理赔实务中遵循损失补偿和不可重复报销原则,因此产生了几个特别关键的理赔点。一是社保统筹支付和地方医疗附 加支付的部分,由于已通过社保和地方医疗统筹基金直接支付,因此商业保险也不再支付。否则,这有可能产生病人通过生病住院"赚钱"的问题。正因如此,夏女 士住院费用中统筹支付的9924.09元将在理赔前剔除。二是不可重复报销原则,这是指即使属于投保人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单位或其他途径报销的, 也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理赔。体现在夏女士身上,她已通过B保险公司报销的2837.29元,将在A保险公司的理赔前被剔除。从夏女士的经历可见,保险消费者 须避免社保和商保的重叠问题,不要重复购买保障范围类似的住院费用报销型保险。比如,社保里的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里的住院医疗保险可能会有冲突,因为 两者都属于报销型险种。专家表示,由于医疗险理赔遵循补偿原则,总的赔付金额不可能超过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及不可获利原则,当被保险人 同时拥有两者,在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时要选择先报销一方,另一方在保险额度内报销剩余的部分(一般先到社保去报销,再到保险公司报销剩余的部分),根本没必 要在两家甚至多家保险公司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