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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病可取公积金 不得超过个人负担医疗费

有媒体报道国内部分城市尝试“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引起人们热议。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我省新修订的《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 程》于2010年11月8日出台实施,至今已有3年时间。新规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提取公积金, 但总额不得超过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

  据了解,今年1至10月份,我省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76328万元。其中,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累计提取104432万元,提取人数为31068人。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至10月份,共有68人因重大疾病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取公积金救急,累计提取187.74万元。“除了因涉及房屋提取的公积金外,重大疾病是其他提取原因中提取金额最多的。”省直住房公积金相关负责人说。

  相关负责人表示,2010年我省新修订的《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到目前来看实施较为顺利。相比修订前,提取条件更加宽松,帮助解决了很多因缺钱看不起病或无法给孩子交学费的职工,使政策更加人性化。

  据了解,我省职工符合七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

  五、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其中,符合第七条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医疗费和事故、灾难费用,但提取总额不超过医疗费和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专用收据,以及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 如遇不可预见事故、灾难的,需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以及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 明原件及复印件。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还需提供同一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